四川省教育审计学会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:四川省教育审计学会(以下简称本学会)。
第二条 本学会的性质:由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人员自愿结合组成的群众性、地方性教育审计学术团体,集理论研究、实践探索、组织协调于一体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。
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:遵照国家的宪法和法律,坚持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团结广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者,组织和推动教育审计理论和实务的研究及学术交流活动,促进教育审计工作的发展和审计工作水平的提高,为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服务。
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教育厅,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组织开展教育审计理论和实务的研究,调查研究教育审计工作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;
(二)组织交流审计理论研究成果和审计实务发展动态,总结、交流教育审计工作经验;
(三)依法组织学会会员培训、后续教育、考察交流学习等有关活动;
(四)编辑内部审计工作学习资料;
(五)组织教育内部审计成果的评奖活动,并向有关部门推荐教育内部审计成果、论文和优秀人才;
(六)表彰奖励在教育审计和学会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学会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;
(三)各市(州)、县(市、区)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的内部审计机构工作人员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由学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学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学会的活动;
(三)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学会的章程、执行本学会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向本学会汇报工作和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五)决定终止事宜;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,报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决定设立职能机构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。
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。
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,报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,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,报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秘书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。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(四)其他重要事宜。
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(四)组织筹备工作交流会议和培训;
(五)处理其他事项。
第三十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理事会下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理事会下设机构主要负责人;
(四)决定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办理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决定;
(六)完成会长、副会长交办的任务;
(七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下设的四个职能部门主要职责:
学术部:具体组织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。
工作部:具体组织开展工作交流活动,建立教育审计信息交流平台。
培训部:组织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,办理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证书和成绩登记管理。
财务部:起草和执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,进行会计核算,实施财务管理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收入;
(二)捐赠收入;
(三)政府资助收入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收入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经费只能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。
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四十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四十一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,报四川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前,须在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经四川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则
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5年6月3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。
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四川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。